银保监会出台新的行政处罚办法,原保监会和银监会处罚办法废止!—这一周已经是第四个文件了,银保监的紧锣密鼓为哪般?
刚刚
银保监会又发布重磅文件
这一周已经是第四个了
★ 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
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
其他单位和个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按照本办法实施
①行政处罚分类
②行政处罚机制
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⑤几个期限
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任:
①处理立案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7 日内
②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举行听证7日前
当事人责任:
①提交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日以内
②缴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日以内
......(还有很多,后面仔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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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辖:谁查谁?谁处罚?
1.银保监会
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
直接监管的保险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银行:
1.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银行业机构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其他:
其他应当由银保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派出机构
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2.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银行:
1.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其他:
其他应由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3.电话销售保险违法行为
原则上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管辖地:
1.在对电话销售业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
2.在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受话地或者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机构查处,经与呼出地派出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
4.互联网保险违法行为
在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互联网保险违法行为,原则上由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机构查处。
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5.异地实施违法行为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认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移交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或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对方意见,并书面告知处罚结果。
2
立案调查
1.立案
有管辖权的:
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无管辖权的:
立案调查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处理。调查终结后,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
涉嫌犯罪的: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立案调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2.立案要求
立案应当由立案调查部门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分管立案调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书。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加封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 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3
取证
1.证据类型
调查人员全面收集证据,包括: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电子数据
⑤证人证言 ⑥当事人陈述 ⑦鉴定意见
⑧勘验笔录 ⑨现场笔录
2.证据应符合
①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
②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
③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4
审理
1.提交材料
立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由立案调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案件由立案调查部门根据查处分离的原则,指派调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审理。
2.接收与退回手续
符合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办理接收手续,注明案件接收日期和案卷材料等有关情况。
不符合接收标准的,应当退回立案调查部门并说明理由。
3.审理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结束案件审理后,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
5
审议
1.审议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以审理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议。
2.审议会议成员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每次参加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3.投票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各委员对审理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按照审理意见作出决议,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参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投弃权票。
6
权利告知与听证
1.权力告知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听证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特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参加听证。
3.听证组成员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
其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7
决定与执行
1.公开与送达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审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及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在官方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有关信息。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当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2.不同处罚决定书抄送部门
取消(撤销)相关责任人员任职资格处罚的---核准其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机构和其所属的银行保险机构;
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处罚的---被处罚责任人所属的银行保险机构;
3.罚款缴纳、延期、分期及逾期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缴纳。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由分管立案调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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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的你,一点很“好看”!